在这场事故中,场馆水下没有安排其他安全员陪同,也没有负责驱赶鲨鱼的工作人员。李女士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她擅长游泳且对鲨鱼习性略知一二,后果将很难想象。由于和场馆及经营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李女士于去年10月将无锡融创海世界和“诗巴丹潜水”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潜水前,诗巴丹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向李女士告知了潜水安全注意事项,并让她签署了《潜水安全责任承诺书》。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取得潜水等级证书的潜水员,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诗巴丹公司无锡分公司作为潜水项目的经营者,应对进入潜水区域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李女士在潜水时并没有工作人员陪同,也没有工作人员对她的安全进行看护和管理。因此,诗巴丹公司无锡分公司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李女士的人身安全,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诗巴丹公司承担70%的责任,诗巴丹公司应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37241.74元。李女士表示,由于案件特殊,可供参考的案例和判决很少,她并不认可这一判决结果。她认为这次意外完全可以避免,希望对方能够承担她所有的医疗费用。目前,她已经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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